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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04 16:18:23 点击次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健全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所定章程开展公益性活动,自主管理,责任自负的学生群众性团体,是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俱乐部等的统称。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进行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规校纪。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3、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第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院分团委受院党总支的委托,在院党总支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保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七条学生社团在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院分团委按思想学术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会实践类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学生社团最多可登记两个类别,但要注明有所侧重。第八条分团委在必要情况下,授权学生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没有受过校纪处分。(二)有一个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名称,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团委、团总支或学生会)。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院分团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四)挂靠部门。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反映下列内容:(一)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二)学生社团基本活动内容、范围和方式;(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院分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到院团委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宣布成立。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能批准学生社团成立。(一)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四)筹备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的。第十四条院党总支在批准学生社团成立时,报院党总支备案;在新学生社团成立后,同时送院党总支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保处备案,并报团市委、市教委备案。第三章学生社团的运作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纪要及形成的决议报挂靠部门批准,院分团委备案。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三)讨论修改学生社团章程。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一)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四)会员应当遵守学生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十八条学生社团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社团建设相关的活动,争取院团委的经费资助。学生社团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设想及条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院团委,经批准后可得到相应的经费资助。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在组织开展合法健康活动时,经挂靠部门或院分团委同意,可接受社会资助。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自主管理,用于符合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以收定支,勤俭办事,努力降低活动成本,不得发生借贷行为(如有债务由责任人负责偿付)。学生社团必须建立会费收据与经费收支(现金日记)账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院团委汇报,接受监督和审计。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吞或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必须由院分团委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校内与本校其他组织、个人联合举办活动的,必须报院分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在校内外与校外各类组织、协会进行社会交流活动的,必须同时报请院分团委和武保处批准。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他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必须由院党总支宣传部审核通过,不得对外公开发行,党总支宣传部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社团刊物进行警告,直至勒令停刊。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的三周内到院分团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学生社团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一)上一学期学生社团工作总结与经费结算;(二)本学期学生社团活动计划;(三)学生社团挂靠部门意见。学生社团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分团委,武保处备案,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变更或注销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向院分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日内报挂靠部门和院分团委核实。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倾向之一的,应向院分团委申请变更、注销登记:(一)违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二)社团分立、合并的;(三)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挂靠部门核准的变更或注销申请书。院分团委自接到学生社团变更或注销申请书起七天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核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准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院分团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以公文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社团注销后的余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九条团委每年秋季组织对学生社团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命名明星学生社团和特色学生社团,颁发荣誉证书。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学年考评的依据:学生社团取得的成果,获奖与表彰情况;学生社团学期注册提交的材料,学生社团遵纪守法的情况;挂靠部门及党总支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保处的意见;院分团委平时掌握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参评院明星学生社团,特色社团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宗旨和完善的章程;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及时注册与汇报,按时换届,模范遵守本办法,认真落实学生社团章程,经常组织开展活动,富有特色与成效,凝聚力强,经费管理严谨规范,使用科学合理;学生社团及其成员认真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公益活动,做出贡献并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得到师生和社会好评,为学校赢得荣誉。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分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或限期整改: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如经费管理混乱,未及时注册或违纪等;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有会员利用学生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加有效制止的;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则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违纪责任及违法责任。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或社长、理事长)、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受到校纪处分的;(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情形;(四)原则上不可以身兼两个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分团委有权将其解散: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无改观的;连续两个学期学生社团会员不足二十人,或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学生社团挂靠部门建议解散的;其他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健全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所定章程开展公益性活动,自主管理,责任自负的学生群众性团体,是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俱乐部等的统称。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进行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3、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
第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院分团委受院党总支的委托,在院党总支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保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在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院分团委按思想学术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会实践类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学生社团最多可登记两个类别,但要注明有所侧重。
第八条分团委在必要情况下,授权学生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没有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一个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名称,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团委、团总支或学生会)。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院分团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四)挂靠部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反映下列内容:(一)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二)学生社团基本活动内容、范围和方式;(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院分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到院团委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宣布成立。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能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四)筹备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的。
第十四条院党总支在批准学生社团成立时,报院党总支备案;在新学生社团成立后,同时送院党总支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保处备案,并报团市委、市教委备案。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运作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纪要及形成的决议报挂靠部门批准,院分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四)会员应当遵守学生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社团建设相关的活动,争取院团委的经费资助。学生社团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设想及条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院团委,经批准后可得到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在组织开展合法健康活动时,经挂靠部门或院分团委同意,可接受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自主管理,用于符合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以收定支,勤俭办事,努力降低活动成本,不得发生借贷行为(如有债务由责任人负责偿付)。学生社团必须建立会费收据与经费收支(现金日记)账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院团委汇报,接受监督和审计。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吞或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必须由院分团委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校内与本校其他组织、个人联合举办活动的,必须报院分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在校内外与校外各类组织、协会进行社会交流活动的,必须同时报请院分团委和武保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他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必须由院党总支宣传部审核通过,不得对外公开发行,党总支宣传部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社团刊物进行警告,直至勒令停刊。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的三周内到院分团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学生社团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一)上一学期学生社团工作总结与经费结算;
(二)本学期学生社团活动计划;
(三)学生社团挂靠部门意见。
学生社团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分团委,武保处备案,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向院分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日内报挂靠部门和院分团委核实。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倾向之一的,应向院分团委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一)违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社团分立、合并的;
(三)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挂靠部门核准的变更或注销申请书。院分团委自接到学生社团变更或注销申请书起七天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核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准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院分团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以公文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社团注销后的余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团委每年秋季组织对学生社团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命名明星学生社团和特色学生社团,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学年考评的依据:学生社团取得的成果,获奖与表彰情况;学生社团学期注册提交的材料,学生社团遵纪守法的情况;挂靠部门及党总支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保处的意见;院分团委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参评院明星学生社团,特色社团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宗旨和完善的章程;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及时注册与汇报,按时换届,模范遵守本办法,认真落实学生社团章程,经常组织开展活动,富有特色与成效,凝聚力强,经费管理严谨规范,使用科学合理;学生社团及其成员认真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公益活动,做出贡献并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得到师生和社会好评,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分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或限期整改: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如经费管理混乱,未及时注册或违纪等;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有会员利用学生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加有效制止的;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则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违纪责任及违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或社长、理事长)、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校纪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情形;
(四)原则上不可以身兼两个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分团委有权将其解散: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无改观的;连续两个学期学生社团会员不足二十人,或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学生社团挂靠部门建议解散的;其他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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